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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與冤獄賠償之區別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刑事補償與冤獄賠償之區別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適用範圍: - 刑事補償: 適用於偵查、審判程序中的強制處分,如羈押、搜索、扣押等。 - 冤獄賠償: 適用於無罪確定判決後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的羈押或執行。 2. 補償/賠償對象: - 刑事補償: 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 - 冤獄賠償: 主要針對人身自由的剝奪。 3. 請求時效: - 刑事補償: 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 - 冤獄賠償: 自無罪判決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2年內。 4. 法律依據: - 刑事補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至第488條之4。 - 冤獄賠償: 依據《冤獄賠償法》。 5. 賠償標準: - 刑事補償: 無固定標準,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 - 冤獄賠償: 有固定標準,依《冤獄賠償法》第3條規定,每日賠償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 請求程序: - 刑事補償: 向實施強制處分的法院提出。 - 冤獄賠償: 向所屬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提出。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處分或裁判,致人民受有損害,國家應依法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4: 「本章之補償,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冤獄賠償法》第1條: 「依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或刑之執行。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冤獄賠償法》第11條: 「賠償請求權,自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關鍵字:
刑事補償
冤獄賠償
無罪判決
拘束人身自由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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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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