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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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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利益衝突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利益衝突是指個人或組織在執行職務或做出決策時,因個人利益與公共職責或義務相衝突,而可能無法公正履行職責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損害公眾利益或組織利益。 利益衝突可能出現在多種場合,例如: - 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 律師同時代理有利益衝突的雙方當事人 - 公司董事參與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決策 - 研究人員接受特定企業資助進行相關研究 我國多項法律對利益衝突有所規範,主要包括: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交易行為時應遵守的迴避規定。 2.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禁止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3. 公司法第206條: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4.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律師對於委任人委託之事件,因與委任人有利害衝突,不得同時受他人委任,處理同一事件。 5. 政府採購法第15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6. 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這些法條主要規定了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司董事及律師等在面臨利益衝突時應採取的迴避措施和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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