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制衡機制是現代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制度的核心概念之一,旨在防止權力過度集中,確保各政府部門間相互制約和平衡,維護憲政秩序和公民權利。
在台灣政治體制中,制衡機制主要體現在:
1. 五權分立:
- 行政權:由總統和行政院行使
- 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
- 司法權:由司法院行使
- 考試權:由考試院行使
- 監察權:由監察院行使
2. 相互制衡的具體方式:
- 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監督權(如:質詢權、同意權等)
- 行政院對立法院的影響(如:提案權、覆議權等)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違憲法律的審查權
- 總統的人事任命權需經立法院同意
- 監察院對政府官員的彈劾權和糾正權
- 考試院對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的主管權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2. 中華民國憲法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3. 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4. 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5. 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6.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8.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這些條文共同構建了台灣的制衡機制,確保權力的分散與制衡,維護民主法治的根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