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告訴乃論是指某些犯罪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和起訴的制度。這種制度主要適用於較輕微的犯罪或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主要特點:
1. 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法定告訴權人主動提出告訴
2. 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則喪失告訴權
3. 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就不能再行告訴
4. 若被害人死亡,其特定親屬可以獨立告訴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得獨立告訴。」
2.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4.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5. 刑法第237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6.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7. 刑法第245條(侮辱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8.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告訴乃論"制度的法律基礎,規定了告訴權人、告訴期限、撤回告訴的條件等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