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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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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商標使用證明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商標使用證明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使用商標的人,為證明其確實使用該商標而提供的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可包括但不限於: - 標示該商標的商品或其包裝 - 與該商標相關的廣告、目錄、價目表等 - 發票、收據等交易文件 - 進出口報關單據 - 其他足以證明商標使用的文件或物品 商標使用證明在商標註冊後的實際使用、商標權之維護、商標權爭議等情況下具有重要作用。

2.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7條規定: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註冊商標圖樣不同,而失其同一性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使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此條文中的第二款即涉及商標使用證明的重要性,商標權人需要能夠提供使用證明,以避免因未使用而被廢止註冊。同時,第二項也明確說明了何種情形可被認定為商標之使用。

法律關鍵字: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權維護
商標使用宣誓書
商標註冊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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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商標使用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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