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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國際人權公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國際人權公約是由聯合國制定並推動的一系列保障人權的國際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三個公約,通常被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1. 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通過)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 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 這些公約確立了人類基本權利的國際標準,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隱私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教育權、工作權等。簽署國有義務在國內法律中落實這些權利,並定期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台灣於2009年自行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同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

2.相關法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台灣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的法律基礎。

法律關鍵字:
國際人權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宣言
兩公約施行法
人權保障
國際人權法
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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