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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是指一個人在他人的土地上長期占有並使用該土地的地面或地上空間,經過一定期間後,依法可以取得該土地的地上權。 主要特點包括: a) 須有占有行為: 占有人必須實際占有並使用該土地的地面或地上空間。 b) 須具有地上權之意思: 占有人必須有行使地上權的主觀意願。 c) 須持續一定期間: 依據民法第769條之1,須占有達20年以上。 d) 須為善意: 占有人必須善意相信自己有權占有。 e) 須和平公然占有: 占有不得以強暴或隱秘方式為之。 f) 須為自主占有: 占有必須以自己的名義為之,而非受他人委託。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69條之1規定: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土地,而該土地未經登記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民法第772條規定: 「占有人主張占有之繼續及和平公然,以推定為其占有之始,有此情形。但相對人舉證證明占有為中斷,或占有為強暴或隱秘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此外,民法第770條規定: 「占有人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時,其請求權自占有之時起算;其占有之始,有第七百七十二條之推定者,自推定之時起算。」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地上權時效取得的法律基礎。在適用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各項要件是否成立。

法律關鍵字:
地上權時效取得
民法第832條
占有他人土地
行使地上權
20年期間
善意占有
惡意占有
時效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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