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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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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大法官會議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大法官會議是我國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的最高機關,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 1. 解釋憲法 2.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4.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具有最終效力,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有拘束力。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2. 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5.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6.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7.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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