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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妨害公務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旨在保護公務員執行公務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行政權力的正常運作。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36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集會遊行法》第29條: "集會、遊行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他人行使權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公務員保障法》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構成要件: 1. 行為人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2. 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3. 行為人具有妨礙公務執行的故意 加重情節: 若行為人係意圖使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特定職務而為上述行為,刑責相同。 注意事項: 1. 本罪的保護對象為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包括濫用職權的行為。 2. 妨害公務的方式不限於強暴脅迫,其他非法方法亦包含在內。 3. 實務上常見於抗議、示威等場合,但和平表達意見不構成本罪。

法律關鍵字:
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
強暴脅迫
抗拒公務執行
阻礙公務
公務妨害
公務執行妨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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