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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姓名變更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姓名變更是指個人依法定程序申請更改其原有姓名的行為。在台灣,公民有權依法申請變更姓名,但必須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法定條件。 姓名變更的常見原因包括: 1. 原名字意義不雅或發音難聽 2. 與著名人物同名而造成困擾 3. 因宗教信仰需要改名 4. 原名字筆劃過多或過少,希望調整 5. 遭遇重大事故後希望藉由改名重新開始 6. 原名字與族譜不符 7. 原名字易引起他人誤會或困擾 8. 原名字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名 申請姓名變更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可獲得新的姓名。

2.相關法條:

1. 姓名條例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姓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 2. 姓名條例第8條: 國民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或變更姓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3. 姓名條例第9條: 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或變更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姓名文字未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二、姓名文字未使用正體字。 三、姓名文字與原有姓名完全相同。 四、姓名文字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字符。 五、姓名文字難以辨認、讀音或不雅。 4.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或變更姓名者,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5. 姓名條例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6. 姓名條例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姓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五、被認領或被收養者。 六、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姓名誤植者。 七、其他依法變更姓名者。 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原則上終身只能申請變更姓名一次,未成年人則可在成年前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如因犯罪通緝而改名後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可申請回復原姓名,且不計入前述變更次數限制。

法律關鍵字:
姓名變更申請
戶籍法
戶政事務所
改名理由
姓名條例
戶籍登記
身分證換發
姓名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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