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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之證據開示義務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審判中之證據開示義務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審判中之證據開示義務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有義務向對方揭露自己掌握的證據資料。這一制度旨在確保訴訟的公平性,避免突襲性舉證,並提高審判效率。 主要內容包括: 1. 檢察官的開示義務:檢察官必須向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開示起訴書所依據的證據資料,以及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2. 被告人的開示義務:被告人或其辯護人也需要向檢察官開示其所掌握的證據資料,特別是用於抗辯的證據。 3. 開示的時間:通常在準備程序階段進行,但在審判中也可能持續進行。 4. 開示的範圍:包括書面資料、物證、證人名單等,但不包括工作底稿或內部意見等。 5. 不開示的例外:如涉及國家機密、有妨害證人安全之虞等情況,可以不予開示或部分開示。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檢察官應將搜索、扣押所得之證物或書類,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於偵查終結前,供被告或辯護人檢閱或抄錄。」 2.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被告或辯護人得於審判中,聲請調查證據。」 3.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規定了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包括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證據能力之意見、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事項。 4.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規定了審判期日前的準備程序,包括整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5.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規定了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6.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規定了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台灣的證據開示制度仍在不斷完善中,實務操作可能會隨著法律修訂和司法解釋而有所變化。

法律關鍵字:
證據開示義務
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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