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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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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審判期日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審判期日是法院指定進行審判程序的特定日期。在這一天,法官、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證人等相關人員出席法庭,進行審理案件的各項程序。審判期日的目的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案情、提出證據、進行辯論,以便法官能夠充分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審判期日通常包括以下環節: - 法庭開庭 - 訊問被告人 - 調查證據 - 辯論 - 被告人最後陳述 - 宣判(可能在另一日期進行)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2.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 「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期日三日前送達。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3.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審判之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席。」 4.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 「言詞辯論期日,應傳喚當事人。」 5.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於期日三日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6. 刑事訴訟法第285條: 「審判期日,應公開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7.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 「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應於法院內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管制或禁止旁聽。」 這些法條規定了審判期日的基本程序、要求及公開原則,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關鍵字:
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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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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