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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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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審判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審判長是指在合議審判案件中,由院長指定的主持審判程序的法官。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進行,維持法庭秩序,並主持合議庭評議。 審判長的主要職責包括: - 主持法庭審理程序 - 訊問被告人、證人和鑑定人 - 維持法庭秩序 - 主持合議庭評議 - 宣讀判決 在獨任審判案件中,獨任法官即為審判長,行使審判長的職權。 審判長還負責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包括控制訴訟進度,裁定證據的採納,以及處理訴訟中的各種申請和異議。

2.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 78 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辯論: 一、檢察官。 二、被害人或其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第 195 條: 「審判長得指定推事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 「審判長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前五日,將傳票送達於被告。」 這些條文規定了審判長的產生方式及其在訴訟程序中的部分職權。實際應用時還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

法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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