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專利侵權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
- 直接侵權: 指直接實施專利權所涵蓋的技術內容,如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專利物品。
- 間接侵權: 指雖未直接實施專利技術,但明知該發明專利物品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主要零件。
專利侵權的判斷通常需要比對被控侵權物或方法與專利權範圍,並考慮均等論等因素。此外,專利法也規定了若干不視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如研究、教學或試驗目的之實施。
2.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物之發明之專利權範圍及於該物之生產方法。」
專利法第60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之必要行為,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三、非專利申請權人所有之物,購買時不知該物為專利物品,經專利權人請求時,願支付相當之對價者。
四、以其申請前所使用之方法製造相同物品者。
五、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
六、申請前已在國內存在之物,專利權效力不及之。」
專利法第96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法第97條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這些法條明確規定了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權效力範圍、專利權效力不及之情形,以及在遭受侵權時可採取的法律行動和損害賠償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