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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履行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強制履行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強制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法院請求強制債務人履行其應盡義務的法律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金錢給付以外的債務,如特定物的交付、不動產的交付、特定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等。 強制履行的目的是確保契約或法律規定的義務得以實際履行。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強制履行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 債務的性質是否適合強制履行 2. 強制履行是否可能造成過度困難或負擔 3. 金錢賠償是否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4. 強制履行是否違反公共利益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227條: 「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履行。但專屬於債務人本人始能履行之債務,不在此限。」 2. 民法第228條: 「給付非不能,而債務人已聲明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強制履行。」 3.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4.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履行,如逾期仍不履行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5.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 「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法院得選任代履行人,強制債務人將代履行費用預行提出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由執行法院發給代履行人。」 強制履行是確保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重要法律機制,但其適用仍需考慮各種因素,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關鍵字:
強制履行
債務不履行
特定履行
民法第227條
法院執行
履約請求權
契約義務
債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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