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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強盜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強盜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取走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2. 構成要件: a) 行為方式: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 b) 目的:為取得財物。 c) 對象:他人所有或持有的財物。 d)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3. 與搶奪罪的區別: 強盜罪使用的強制手段更為嚴重,對被害人造成的威脅或傷害更大。

2.相關法條:

a) 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b) 刑法第330條(準強盜罪): 犯竊盜或搶奪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c) 刑法第332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五、犯強盜罪時未滿十八歲者。 六、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七、使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 d) 刑法第334條之1(常業強盜罪): 常業犯強盜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罰: 普通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強盜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常業強盜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未遂犯: 強盜罪的未遂犯依法處罰。

法律關鍵字:
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
暴力取財
強制性奪取財物
加重強盜罪
攜帶凶器
結夥強盜
強盜致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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