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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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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復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復權是指因犯罪而喪失的公權(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在一定條件下恢復的法律制度。復權分為當然復權和裁判復權兩種: 1. 當然復權: 依法律規定自動恢復公權,無需經過法院裁判。 2. 裁判復權: 須經法院審理裁判後才能恢復公權。 復權的目的是鼓勵罪犯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是刑事政策中寬嚴並濟的體現。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96條(當然復權): -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感化教育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滿三年者,其宣告復權。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滿五年者,其宣告復權。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三年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後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滿十年者,其宣告復權。 2. 刑法第97條(裁判復權):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經過二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得請求法院回復其資格。但應同時履行下列條件: - 已向被害人道歉。 - 已盡力彌補損害。 - 已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3.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關於復權之請求,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4. 刑法第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為公務員之資格。 -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為軍人之資格。 -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 為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資格。 5. 刑法第37條: 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法律關鍵字:
復權程序
權利回復
喪失權利
民事復權
刑事復權
復權申請
復權效果
復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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