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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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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抵銷主張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抵銷主張是指當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可以主張用自己的債權抵銷對方的債權的法律行為。抵銷的目的是簡化債務清償程序,避免雙方重複給付。 抵銷主張具有以下特點: - 雙方互負債務 - 債務種類相同(通常為金錢債務) - 債務均已到期 - 債務可以強制執行 - 一方向對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抵銷主張成立後,雙方的債務在相等範圍內同時消滅,若有差額,則僅剩餘額需要清償。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34條(抵銷之意義及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35條(抵銷之方法):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其相互間債務不能全部抵銷時,得指定其抵銷之部分。」 民法第336條(抵銷之效力): 「抵銷,溯及於得為抵銷時,其效力發生。」 民法第337條(抵銷權之限制): 「左列各款之債務,不得抵銷: 一、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二、應交付或歸還之生活必需物品之債務。 三、因債務人之侵權行為而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此外,抵銷主張還有以下重要特點: 1. 抵銷權的行使是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對方同意。 2. 抵銷的效力溯及既往,自雙方債務均具備抵銷條件時起生效。 3. 抵銷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4. 某些特殊債務(如稅款、罰金等)可能不得抵銷。 5. 在破產程序中,抵銷權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

法律關鍵字:
抵銷主張
債權抵銷
對等債務
清償效力
抵銷權
民法第334條
債之消滅
相互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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