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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拘留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由司法或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對象實施。它是短期的人身自由剝奪措施,目的包括防止犯罪、保全證據、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等。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拘留可分為以下類型: a) 刑事拘留: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為的強制處分。 b) 行政拘留:由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所實施的短期自由剝奪措施。 c) 少年拘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觸法少年所為的拘束處分。 拘留與羈押不同,拘留通常期間較短(不得逾24小時),且適用情況和程序要件也有所不同。

2.相關法條:

a)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 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拘提或因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未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得暫行拘留之。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得暫行拘留。」 c)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 「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d)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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