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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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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指示交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指示交付是民法上的一種特殊交付方式。它是指在動產所有權移轉時,讓與人(原所有權人)指示第三人將其所持有的動產交付給受讓人(新所有權人)。這種交付方式不需要物品的實際移動,而是通過讓與人的指示和第三人的同意來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 讓與人不直接持有該動產 - 該動產由第三人保管或占有 - 為了便利交易或避免不必要的物品移動 指示交付完成後,第三人對該動產的占有關係從為讓與人占有轉變為為受讓人占有。 指示交付的法律效果等同於現實交付,可以達成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61條(交付之方法):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民法第761-1條(簡易交付): 「動產讓與之占有,得依讓與人與受讓人之合意,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 民法第761-2條(指示交付): 「讓與人對於第三人占有之動產,讓與其請求返還請求權於受讓人者,其讓與於受讓人表示意思時,與交付生同一之效力。」 此外,指示交付還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 讓與人必須對第三人有請求返還動產的權利。 2. 讓與人必須將此請求返還權讓與給受讓人。 3. 讓與人必須向受讓人為讓與之意思表示。 4. 第三人不需要為任何積極行為,僅需繼續占有該動產即可。 在實務上,指示交付常用於倉儲、運輸等領域,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然而,由於缺乏實際的物品移交,在進行指示交付時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防止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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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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