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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搶奪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搶奪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當場強行取走他人所持有或管理的動產的犯罪行為。搶奪罪與竊盜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搶奪是當場強行取走財物,而竊盜則是秘密竊取。搶奪罪的特點包括: - 行為人對被害人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 - 當場取走財物 - 財物必須是他人所持有或管理的動產 - 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搶奪罪的刑罰通常比單純的竊盜罪更重,因為它不僅侵害了財產權,還威脅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取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0條 (加重搶奪罪) 犯搶奪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懷胎婦女或七十歲以上之人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1條 (準搶奪罪) 犯竊盜罪,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犯搶奪罪論。

法律關鍵字:
搶奪罪
刑法第325條
強取財物
公開場所
暴力脅迫
加重搶奪罪
竊盜與搶奪之區別
搶奪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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