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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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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易科罰金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易科罰金是指法院在判處短期自由刑時,允許被告選擇繳納罰金來替代入獄服刑的制度。主要適用於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際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 易科罰金的計算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由法官依案件情況及被告經濟狀況裁定。被告可選擇全部或部分易科罰金,也可申請分期繳納。 若被告符合易科罰金條件但未聲請,或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可改為易服社會勞動,以六小時折算一日。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易科罰金制度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負面影響,如失業、家庭關係破裂等,同時減輕監獄人口壓力。但某些重大犯罪或累犯可能不適用此制度。 若被告未能按時繳納罰金或履行社會勞動,仍需入獄服刑。已繳納的罰金或已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可按比例折抵刑期。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 第41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得折抵刑期。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法律關鍵字:
易科罰金
罰金替代
短期自由刑
刑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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