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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普通傷害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普通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對他人實施傷害,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損的犯罪行為。 構成要件: 1. 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2. 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 3. 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的實際損害 4. 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普通傷害的程度通常不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如造成重傷或死亡,可能構成重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77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相關條文: - 第278條:加重傷害罪 - 第280條:重傷罪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第287條:告訴乃論 普通傷害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但若犯罪行為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暴力罪,則屬非告訴乃論罪。 量刑時,法院會考慮諸多因素,如傷害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前科紀錄等。

法律關鍵字:
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傷害他人身體
毆打
凌虐
故意傷害
輕微傷害
身體傷害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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