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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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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最高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體系中的最高審判機關,位於司法體系的頂端。它主要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第三審(終審)上訴案件,以及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對於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具有指導作用。 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包括: - 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第三審上訴 - 審理非常上訴案件 - 發布判例和決議,統一法律見解 - 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法院的組織包括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最高法院還設有大法庭,負責處理法律見解歧異的統一和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 法院組織法第48條: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3. 法院組織法第50條: "最高法院設大法庭,其職掌如下: 一、原則上法律見解歧異之統一。 二、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 4. 法院組織法第57條: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法官若干人,簡任。" 5. 民事訴訟法第464條: "對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二審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6. 刑事訴訟法第375條: "對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法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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