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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性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有責性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有責性是指行為人具有辨識行為是非善惡的能力,並依其辨識而自主決定的能力。這包括了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兩個面向。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2.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3.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4.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有責性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的重要基礎。在民法上,它關係到行為能力的認定;在刑法上,則涉及責任能力的判斷。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有責性,從而決定其法律責任。

法律關鍵字:
有責性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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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罪責
刑法
刑事可罰性
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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