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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終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權利能力終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權利能力終期是指自然人權利能力結束的時點。根據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權利能力終期即為自然人死亡的時刻。 當一個人死亡時,其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隨之消滅,不再能夠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這意味著: - 死者的財產權利將依法轉移給其繼承人 - 死者生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其遺產負責清償 - 死者的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等)也隨之消滅,但某些權利仍受法律保護 對於失蹤人的權利能力終期,法律有特別規定。依據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死亡宣告。經死亡宣告後,視為其權利能力終止。

2.相關法條: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權利能力終期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民法第6條
法律人格消滅
繼承開始
遺產分配
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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