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指政府在處理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這個概念源自於英美法系,後來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實質正當程序和程序正當程序:
- 實質正當程序: 要求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正當理由,並符合比例原則。
- 程序正當程序: 要求政府在做出影響人民權利的決定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遵循公平公開的程序。
在台灣,正當法律程序被視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是保障人民權利不受政府恣意侵害的重要機制。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3. 行政程序法第1條:
"為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5. 刑事訴訟法第1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這些法條和解釋共同構成了台灣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基礎,確保政府行為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程序,以保障人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