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民法第216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216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2) 所受損害:指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而實際遭受的財產減少。 (3) 所失利益:指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而無法獲得的利益。 (4) 可預見性原則:只有可預見的損害才需賠償,以限制賠償範圍。 (5) 所失利益的認定:考慮通常情形或特別情事下可預期的利益。 (6) 因果關係:損害與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7) 舉證責任:債權人需證明損害的存在及其範圍。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213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則 - 民法第215條:財產權受侵害的賠償計算 -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 民法第218條:損害賠償的方法 - 民法第219條:回復原狀 - 民法第222條:金錢債務的遲延利息 -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 民法第231條: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4. 實務應用: (1) 法院在判定損害賠償時,會考慮個案情況,綜合評估可預見性和因果關係。 (2) 所失利益的計算通常需要專業鑑定或具體證據支持。 (3) 本條適用於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 (4) 在商業糾紛中,所失利益常成為爭議焦點,需要詳細舉證。 5. 重要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闡明了所失利益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

法律關鍵字:
損害賠償
違約金
損害計算
民法216條
債務不履行
賠償範圍
間接損害
可預見性原則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