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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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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連帶債務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的債之關係。其主要特徵如下: 1. 多數債務人:連帶債務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債務人。 2. 同一債務:所有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同一個債務。 3. 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每個債務人都對債權人負擔全部債務的給付責任。 4. 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一債務人或數個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 5. 絕對效力事由:某些事由(如免除、混同等)發生於一個債務人,可能對全體債務人發生效力。 6. 相對效力事由:某些事由(如延滯、免責等)僅對特定債務人發生效力。 7. 內部求償權: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有求償權。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之意義):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效力—債權人之選擇權):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之效力—債務人之抗辯):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得以其他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 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之效力—求償權):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全部或一部履行債務,或以其他方法消滅債務之全部或一部者,他債務人按其應分擔之部分,對於該債務人連帶負擔其責任。」 民法第281條(連帶債務之效力—求償權之限制):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民法第276條(連帶債務之效力—免除): 「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債務之全部或一部者,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但債權人所免除之部分,應由他債務人平均分擔之。」

法律關鍵字:
連帶債務
民法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
債權人
債務清償
民法第272條
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連帶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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