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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主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權人的物品。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無主物可分為兩種情況: a) 原本就沒有所有權人的物品,如野生動物或自然生長的植物等。 b) 原本有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後成為無主物。 無主物的法律意義在於,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先占的方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無主物。

2.相關法條:

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為所有人。" 民法第803條:"拋棄動產所有權者,以拋棄時起,其物成為無主物。" 民法第804條:"埋藏物,沒有所有人或不能辨識其所有人者,適用關於遺失物之規定。但依習慣或法令屬於土地所有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07條:"遺失物,拾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但顯然不能辨識其人者,不在此限。" 需注意,某些特定類型的無主物(如文化資產)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的特別規範。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無主之文化資產有特別規定。

法律關鍵字:
無主物
先占
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802條
無人管理
遺失物
拾得
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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