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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謀生能力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謀生能力"指因身體或精神障礙,無法透過正常工作或職業維持生計的狀態。這可能是暫時或永久的,通常由疾病、傷害、先天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在法律上,此概念用於判定社會福利資格或法律保護的適用性,如影響民法中的扶養義務認定或社會福利法規中的補助資格。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扶養: 一、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當對待。 二、有謀生能力而不為謀生。 三、因自己之過失,陷於貧困。"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條文內容略,與原文相同) 3. 社會救助法第5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4. 國民年金法第33條: "被保險人因失能致無謀生能力,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這些法條直接或間接涉及"無謀生能力"的概念,用於確定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權利義務或福利資格。實際適用時,可能需要專業評估或鑑定來判定個人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的狀態。

法律關鍵字:
無謀生能力
喪失工作能力
殘障鑑定
勞動力減損
生活自理能力
長期照護
社會福利補助
民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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