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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從屬關係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物的從屬關係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物的從屬關係是指一物與他物之間存在依附或附屬的關係,使得從物在法律上跟隨主物的命運。這種關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天然孳息:由物本身所生產,如果實、牛奶等。 2. 法定孳息: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3. 添附:指某物與他物結合而成為他物的一部分,如建築物附著於土地。 4. 附合:指可分離之動產與他物結合而失其獨立性。 5. 混合:指數物混合而不能區別或分離。 6. 加工:指以他人之物為材料,加以勞力而製成新物。 在物的從屬關係中,從物通常會跟隨主物的法律處置,例如主物的所有權移轉時,從物的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66條:「物之出產物及其他收益,為其天然孳息。物之法定收益,為其法定孳息。」 2.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所有人,於不動產附加之物,或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孳息,取得其所有權。」 3. 民法第812條:「動產因附合於不動產,而為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 4. 民法第814條:「數人之動產互相附合,而其中有一物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但應償還他人之損害。」 5. 民法第816條:「數人之動產互相混合,而不能區別,或分離顯有重大損害者,各所有人按其動產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6. 民法第818條:「以他人之動產為材料,加工或改造為新物者,其材料所有人,取得新物之所有權。但加工或改造之價值過甚昂貴者,加工人取得新物之所有權。」 此外,民法第813條規定:「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非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動產所有人,保有其所有權。」這條法規補充了附合的特殊情況。 民法第815條也補充了附合的情況:「數人之動產互相附合,而不能認為有主物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這些法條詳細規定了物的從屬關係的各種情況及其法律效果,是理解和處理相關法律問題的重要依據。

法律關鍵字:
主物與從物
物的組成
主從關係
附合
混合
加工
物權法
民法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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