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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犯罪工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犯罪工具是指用於實施犯罪的各種器具、設備或物品。這包括專門為犯罪目的而製造或改造的物品,以及被用於犯罪行為的日常物品。犯罪工具的範圍廣泛,可能包括: - 武器(如槍支、刀具) - 破壞工具(如撬棍、電鋸) - 偽造設備(如印刷機、模具) - 通訊設備(如用於犯罪聯絡的手機) - 交通工具(如用於運輸贓物的車輛) - 電腦設備(如用於網路犯罪的電腦) - 毒品製造設備 - 竊聽裝置 - 偽造文件用的材料和設備 在法律上,犯罪工具通常被視為證據,可能會被扣押並在訴訟中作為證物使用。持有某些明顯用於犯罪的工具,即使尚未實施犯罪,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犯罪。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沒收): "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預備殺人罪): "預備犯前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炸彈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201條(偽造貨幣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法條涉及了不同類型的犯罪工具及其相關罪行。在實務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某物品是否構成犯罪工具,並依法進行處理。

法律關鍵字:
犯罪工具
刑法第38條
沒收
違禁物品
犯罪所用之物
犯罪預備行為
違法物品
犯罪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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