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用益物權之消滅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用益物權之消滅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用益物權消滅的主要原因包括: 1. 存續期間屆滿 2. 目的物毀損或滅失 3. 權利人死亡或法人解散 4.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混同 5. 權利人拋棄權利 6. 徵收或區段徵收 7. 法院判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832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下列事由而消滅: 一、存續期間屆滿。 二、權利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拋棄。 四、混同。 五、法院判決。」 民法第840條之1: 「農育權準用關於地上權之規定。」 民法第851條: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而消滅。」 民法第911條: 「典權存續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第922條: 「永佃權之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多於三十年。約定之期限若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用益物權消滅後,原則上物權應回復原所有權人。但仍需考慮個案情況,如有補償或回復原狀等相關規定。

法律關鍵字:
用益物權消滅
地上權終止
永佃權消滅
地役權消滅
民法物權編
用益物權期限屆滿
用益物權拋棄
用益物權混同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