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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留置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基於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對債務人的動產或有價證券進行留置的權利。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該債權與留置物之間有牽連關係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拒絕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直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為止。 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包括: a)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b)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 c) 債權與留置物之間須有牽連關係 d) 留置物必須是債務人所有 e)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留置物 f) 留置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留置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2.相關法條:

民法第932條: 「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者,得留置該動產以擔保其債權。但債務人於債權發生前或發生時,以該動產不得留置為條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33條: 「前條之規定,於占有他人之有價證券者準用之。」 民法第934條: 「留置權人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935條: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民法第936條: 「留置權人不得使用留置物。但為保存留置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37條: 「留置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並以之抵充其債權。」 此外,留置權還具有以下特點: 1.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成立。 2. 留置權的行使不影響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的權利。 3. 留置權人有權拍賣留置物,但須經法院許可。 4.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包括:債務清償、留置物滅失、債權人拋棄留置權等。 5. 留置權不適用於不動產。

法律關鍵字:
留置權定義
留置權行使
留置權行使要件
債權人留置權
留置權客體
民法留置權
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與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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