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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監察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監察人是公司重要的法定機關之一,主要職責是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和財務狀況。監察人代表股東行使監督權,以確保公司經營符合法令規定和股東利益。 監察人的主要職權包括: -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調查公司業務狀況 - 檢查公司帳簿文件 - 出席董事會並陳述意見 - 列席股東會並報告監察情形 - 必要時召集股東臨時會 監察人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公司、董事或大股東的影響。監察人發現董事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股東會。

2.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216條至第227條對監察人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 - 第216條:規定公司應設置監察人,其名額由章程訂定,但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有3人。 - 第218條: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連選得連任。 - 第219條:規定監察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220條:規定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 第221條: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第223條:規定監察人辦理查核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此外,證券交易法第14-4條也對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的設置和職權有所規範。 需注意,依公司法第181-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監察人,但應設置審計委員會。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依第14-4條準用第14-1條至第14-5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使用此資訊時,建議再次確認最新法規。

法律關鍵字:
監察人職責
公司法監察人
股東會監察人
監察人報告
監察人選任
監察人任期
監察人解任
監察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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