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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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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直接審理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稱為直接審判原則或直接審理主義。其核心內容為: a) 法院應親自調查證據:法官必須直接接觸、調查證據,不能僅依賴書面資料或他人轉述。 b) 當事人在場參與: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檢察官和辯護人等當事人應在場參與。 c) 集中審理:審判應盡可能集中進行,避免過度延宕或分散。 d) 言詞辯論:當事人應以口頭方式進行辯論,而非僅依靠書面資料。 e) 直接接觸原則:法官應直接接觸原始證據,而非僅依賴二手資料。 f) 公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審判應公開進行,以確保司法透明度。 這一原則旨在確保法官能夠直接、全面地了解案情,提高審判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並增強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相關法條:

直接審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的以下條文: a) 第159條第1項: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席。」 b) 第159條第2項: 「審判長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斷。」 c) 第161條第1項: 「審判長就被告及證人之訊問,應與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訴訟關係人有公平辯論之機會。」 d) 第163條: 「審判長應將訊問所得之結果,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並予到場之人以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機會。」 e) 第273條第1項: 「法院認為案件已達可為判決之程度者,應宣告辯論終結。」 f) 第379條第10款: 「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之一。 g) 第44條: 「審判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直接審理原則的法律基礎,確保了刑事審判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法律關鍵字:
直接審理原則
言詞辯論主義
直接審理
證據調查
法庭審理
公開審理
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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