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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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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社團法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社團法人是指以社員的集合體為成立基礎,由多數人基於共同目的所組成的團體,經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者。社團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a) 須有多數成員(社員)組成 b) 成員之間有共同的目的 c) 有組織章程規範內部事務 d) 設有代表機關(如理事會)對外代表法人 e)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f) 具有獨立的人格與財產,能以自己名義為權利義務主體 社團法人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和非營利社團法人(如協會、職業公會等)。

2.相關法條:

民法第 25 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民法第 46 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民法第 47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須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第 48 條: 「社團須有社員。社團之社員不得少於二人。」 民法第 50 條: 「社團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民法第 51 條: 「社團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民法第 52 條: 「社團董事之任免,依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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