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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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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緘默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緘默權,又稱為沉默權,是指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權保持沉默,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這是現代法治國家保護人權的重要原則之一。 緘默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a)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的問題。 b) 執法機關不得以威脅、利誘等不正當方式強迫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c)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d) 執法機關有義務在訊問前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緘默權。 緘默權的目的是保護個人免受不當訊問和自證其罪,維護司法公正,確保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在台灣法律中,緘默權主要體現在以下法條中: a)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b)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c)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此外,《提審法》第2條也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這一規定進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利,與緘默權的精神相輔相成。 緘默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被告人完全不配合調查。在某些情況下,適當的陳述可能有利於澄清事實。因此,被告人在行使緘默權時,應權衡利弊,必要時可尋求律師的專業建議。

法律關鍵字:
緘默權
不自證己罪
沉默權
拒絕陳述權
憲法保障
刑事訴訟法
Miranda警告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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