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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股東會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它是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主要場所,股東透過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選舉權等。 股東會分為常會和臨時會: - 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舉行。 - 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議題需要討論。 股東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 選舉董事、監察人 - 修改公司章程 - 審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 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 決議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等重大事項

2.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 170 條: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意思機關。 公司法第 171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公司法第 172 條: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公司法第 173 條: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 174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 172-1 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司法第 177 條:股東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法第 177-1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公司法第 179 條:股東得於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公司法第 183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律關鍵字:
股東會決議
股東表決權
股東會召集
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
股東提案權
委託書
股東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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