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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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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自首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自首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偵查前,主動向有權偵查的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首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主動性: 必須是犯罪人自願前往自首,而非被動被發現或被逮捕。 2. 及時性: 必須在犯罪行為完成後,但在偵查機關發覺之前進行自首。 3. 真實性: 自首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犯罪事實。 4. 完整性: 應該盡可能完整地交代犯罪事實。 5. 向有權機關自首: 必須向有權偵查的機關(如警察局、檢察署等)自首。 自首通常可以作為減輕刑罰的依據,但不等同於免除刑事責任。具體的減刑程度由法院依據個案情況進行裁量。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1項: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3.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2項: "告發、告訴、自首或報案,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4.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首,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製作調查筆錄時,記明其自首之事實;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調查案件時,亦同。" 補充說明: 1. 自首與自白的區別: 自首是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坦白,而自白是在犯罪被發覺後承認犯行。 2. 部分自首: 如果只坦白部分犯罪事實,仍可能被認定為自首,但減刑程度可能較低。 3. 自首的時間限制: 自首必須在犯罪行為完成後、偵查開始前進行,否則將不被認定為自首。 4. 錯誤自首: 如果自首的內容與實際犯罪事實不符,可能不被認定為有效自首。

法律關鍵字:
自首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62條
自首減刑
自首要件
自首效力
自首與自白區別
投案自首
自首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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