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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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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舉發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舉發是指向有關機關檢舉或報告他人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由公民或組織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社會正義或個人權益的目的而進行。舉發可針對各種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犯罪行為、行政違規、公務員瀆職等。 舉發的目的是協助執法機關發現並處理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的正確實施。舉發人通常會提供相關的證據或線索,以協助調查。 在某些情況下,舉發人可能會獲得法律保護,以防止因舉發行為而遭受報復或不公平對待。同時,惡意舉發或虛假舉發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

2.相關法條:

1.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2. 《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 "檢舉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檢舉人應給與該貪污瀆職案件財產來源不明、財產異常增加或涉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得財物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獎金。" 3.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本法所稱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4.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指舉發或提供與貪污瀆職案件相關之具體事證。"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法律關鍵字:
舉發違法行為
檢舉不法
公務員舉發義務
檢舉獎金
舉發人身分保密
不實舉發罪
行政程序法舉發
貪污治罪條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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