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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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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裁判費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裁判費是當事人為了進行訴訟程序而必須向法院繳納的費用。這是一種訴訟費用,目的是分擔司法資源的使用成本,同時也可以防止濫訴。裁判費的金額通常根據訴訟標的金額或訴訟類型而定,由提起訴訟的一方預先繳納。 裁判費的繳納是訴訟程序開始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無力繳納裁判費,可以申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審查批准後可以暫免、減少或分期繳納裁判費。 在訴訟結束後,敗訴方通常需要負擔裁判費。如果雙方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則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分擔比例。

2.相關法條:

a)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當事人應按核定之裁判費額繳納之。" b)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c)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裁判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d) 民事訴訟法第85條: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訴訟有顯著之延滯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 e)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f)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g)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僅徵收新臺幣三千元。" 請注意,實際適用時應參考最新的法律條文,因為法律可能會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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