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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解除契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解除契約是指因法定或約定的事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使原本有效成立的契約失其效力的法律行為。解除契約的效果是使契約向後失效,當事人雙方回復到解除時的狀態。 2. 主要特點: a) 須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存在。 b) 須經由當事人行使解除權。 c) 契約解除後,原則上具有向後失效的效力。 d) 解除後雙方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3. 解除事由: - 法定事由:如民法第254條規定的給付遲延、第255條規定的給付不能等。 - 約定事由:當事人在契約中自行約定的解除事由。 4. 解除契約的效力: - 契約向後失效 - 雙方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 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58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者,得於其所增加價值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解除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之解除而受影響。」 民法第260條:「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當事人另行訂立契約之權利。」

法律關鍵字:
解除契約
契約終止
契約解除效力
民法第258條
債之關係消滅
原狀回復
損害賠償
解除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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