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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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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言論自由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言論自由是指人民有權利自由表達意見、想法和信念,而不受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的不當干預或限制。這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保障人民能夠自由地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促進思想交流和社會進步。 言論自由的範圍包括: - 口頭和書面表達 - 新聞、出版和媒體自由 - 集會和結社自由 - 藝術和學術表達自由 - 網路言論自由 然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受到合理限制,如: - 危害國家安全 - 侵犯他人名譽權 - 煽動犯罪或暴力 - 散布色情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的內容 - 商業言論的規範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1.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3.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些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a)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b)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3.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集會遊行法第1條: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5.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法律關鍵字:
言論自由
表達自由
憲法第11條
新聞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
公民權利
言論限制
民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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