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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訟代理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訴訟代理人是指在訴訟程序中,經當事人授權,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代表當事人出庭 - 提出訴訟請求或答辯 - 提出證據 - 參與法庭辯論 - 代為簽收法院文書等 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當事人自己的行為,但某些重要事項(如撤回訴訟、和解等)需要當事人特別授權。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依委任書,或經法院之許可,始得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行政訴訟法第49條至第52條也有類似規定,適用於行政訴訟案件。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角色類似於訴訟代理人,但有其特殊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27條至第35條。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1規定了特定親屬可為訴訟代理人的情況,第69條規定了法院得禁止不適任之訴訟代理人的情況。 這些規定確保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正常運作,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司法程序的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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