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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度理論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證明度理論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證明度理論是指在訴訟中,法院判斷事實是否成立所需要達到的心證程度。這個理論主要用於解決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問題。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證明度理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1. 優勢證明(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這是一般民事案件所採用的標準。當法官認為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可能性大於50%時,即可認定該事實成立。 2. 高度蓋然性(high probability): 適用於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如侵權行為中因果關係的認定。這種標準要求法官對事實的確信程度要高於一般的優勢證明。 3. 確信無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這是刑事案件中所採用的最高標準。要求法官對被告有罪的事實幾乎沒有任何合理懷疑。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3.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4.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涉及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倒置,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度相關。 5.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條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此條文也涉及舉證責任倒置,反映了消費者保護領域對證明度的特殊要求。 證明度理論雖然沒有明確的法條規定,但已經成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都有廣泛應用。

法律關鍵字:
證明度
民事訴訟
舉證責任
優勢證據
高度蓋然性
確信程度
證據法則
心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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