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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資遣費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資遣費是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付勞工的費用,目的在於補償勞工非自願性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 計算方式: 1. 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2.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3.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相關法條:

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本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補充說明: 1. 資遣費與退休金制度的關係: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其資遣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2.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資遣費之請求權,自退休之次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雇主給付資遣費的期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

法律關鍵字:
資遣費計算
勞基法資遣費
資遣費給付標準
非自願離職
資遣費請求權
資遣費稅務處理
資遣費vs.退休金
資遣通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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