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賠償是指因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義務而造成損害時,行為人對受害人所為的金錢或其他形式的補償。賠償的目的是彌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失,使其回復到受害前的狀態。賠償可分為財產上的賠償和非財產上的賠償(如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與補償有所不同:
- 賠償通常指因侵權行為而負擔的責任
- 補償則多指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所為的給付
賠償責任可能源自於:
- 侵權行為
- 違約行為
- 法定責任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要件):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 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之方法):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前項規定,債權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應照債權人如其債權已履行時,所得領取之利益。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賠償金額之利息。"
c) 民法第216條(財產上損害之範圍及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d)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 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這些法條為賠償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實際案例中還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