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贓物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贓物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贓物罪是指明知為贓物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他人犯以上行為的犯罪。

2.相關法條: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明知為贓物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0條(贓物罪之特例) 搬運、寄藏贓物者,雖明知其為贓物而不知犯罪人,亦不問以不知犯罪人之意,而搬運、寄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說明: 1. 贓物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明知該物品為贓物為前提。 2. 贓物罪的行為態樣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 3. 若不知該物品為贓物而收受等,則不構成贓物罪。 4. 贓物罪為獨立犯罪,不以原犯罪人已被追訴或處罰為必要。 5. 刑法第350條為贓物罪的特例規定,適用於特定情況。

法律關鍵字:
贓物罪
收受贓物
收受贓物罪
刑法第349條
贓物罪構成要件
贓物認定
贓物罪刑責
贓物罪量刑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